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2026年9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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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类别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结论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 行政处罚 | 1 | 山东共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 山东共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现该单位2025年12月5日有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有组织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该单位出具的编号为T Y J C【2025】(现)第1035号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12月5日有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监测1天,每天1次(连续采样1h),原始检测记录显示采样开始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14:24,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15:24,采样个数为仅1个。该单位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新法处罚较轻,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告知”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一、生态环境监测类序号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 2026.9.3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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